厦门南洋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2021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三条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创办于2000年,是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全国高考统招和独立颁发国家承认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海内外热心教育的十五位学者、企业家联合发起创办。学校下设九个二级学院,在校学生近万名。
学校地处海上花园城市厦门,位于翔安文教区,占地587亩,设计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由瑞士著名建筑师设计,集数字型、环保型、生态型于一体。校园内湖光涟漪,绿树成荫。教学楼、学生公寓、标准田径场、创业活动中心、图书馆等教育教学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教学手段先进;现代化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宽敞洁净。学校秉承以人为本、特色办学、全面育人的办学理念,坚持创新型、创业型、开放型办学,注重培养外向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学校现有专职教职员工和从厦门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新加波南洋理工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院校、跨国公司和研究机构聘请的兼职教授、副教授、讲师六百余人。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走特色办学之路,特别注重学生综合素质与综合能力的训练与培养,强调“三型”——外向型,即要求每一个专业的学生都要会外语、懂外事、懂外贸、懂外交礼仪、知晓国际国内形势;复合型,即要求每一个学生的知识结构多元化,走向社会可以从事多种岗位的工作;应用型,即要求每一个学生不仅要学好书本知识,还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办学,毕业生主要就业地区:厦门、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就业单位有机关、事业、国有企业、民营、外资和台资企业。
第三章 招生层次和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院全称: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111
第六条 办学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文教区洪钟大道5068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八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条 2021年我院(校)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录取的新生入住厦门市翔安文教区洪钟大道5068号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学生入学后修完全部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不限,没有口试要求。
第十三条 各个专业均无性别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和福建省主管部门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和学校制定的招生规则进行招生。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和表决,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制定,以及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高校招生委员会颁布的有关高校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我院2021年所有招生专业均实行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根据不同生源类别,将进档考生分为普通类和体艺类:
(1)外省(市、区)普通类考生按文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福建省普通类考试按转换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福建省专科批、艺术类专科、体育类专科批均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录取模式,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原则上均按招生计划数的100%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
普通类考生按高考总成绩排序。考生成绩分数相同的,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位次仍相同,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择优录取。
艺术类考生和体育类考试均按省统考类别的综合分(含照顾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然后将类别中的考生依次按专业填报顺序录取。如果综合分分数相同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高考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位次仍相同,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择优录取。
(3)外省(市、区)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以各省统考成绩为准,其文考成绩和艺考成绩达到各省(市、区)艺术类专科投档线后,按各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分计算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执行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六章 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奖学金
(一)表现优异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二)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三)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学校奖学金。
(四)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学校单项奖励金300-15000元。
第十九条 助学金
(一)在校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8000元/年。
(二)国家特困助学金4500元/年;贫困生助学金2800元/年。
(三)学校勤工助学中心为每位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服务。
(四)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学生可申请缓交学费。
(五)其他特殊情况,学校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部分或全部减免学费。
第七章 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福建省有关收费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上报厦门市教育局及厦门市发改委,并学校公示后执行。
1、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我院网站。
2、住宿费收费标准:
6人间空调住宿费1980元/生.学年。
3、代办费收费标准:
教材及考务费:每人每学年700元,每学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多退少补,学生毕业离校前结清。
生活用品: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代办费680元。代办费由学院代收代支,严格遵守“专款专用,不得盈利”的原则。
4、体检费:30元/生。
5、退费办法:
凡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按照(按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我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十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1、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录取通知书;
2、厦门南洋职业学院官网招生频道(http://www.ny2000.com)和招生办公众号;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和社会发布高考录取信息的各种渠道。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法
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可通过登录我院官方网站及我院招生办公众号查阅我校办学情况、招生资讯。
学校招生办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文教区洪钟大道5068号
邮政编码:361101
招生办咨询电话:0592-5115299 8807119(24小时)
招生办传真:0592-5061178
招生监察、投诉电话:0592-7769396
网址:www.ny2000.com 电子邮箱:xmnanyang@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秋季招生开始实施。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